一、并購重組交易情況
近期,中國稅務報(2018年2月2日)介紹了一個利用巨虧企業進行跨境并購避稅的案例,這個籌劃思路本身不錯,如果成功可以成就一個經典案例。也許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籌劃已定胸有成竹,卻在一個看似基本、常見的特殊性稅務重組細節問題上出現狀況,導致整體籌劃方案沒有成功。這個案例對制定并購重組稅務方案具有現實的啟發作用,值得大家仔細分析。以下是這個案例的交易過程:
首先,A集團進行內部股權整合,把轉讓標的J公司轉讓給虧損公司F,這一步的目的是使未來的轉讓所得與虧損對沖,如下圖所示:
其次,再進行實質性的第2步轉讓,把原J公司的股權賣給非關聯方B公司,并改名為L公司,如下圖所示:
二、稅務籌劃分析及啟示
根據報道,稅務機關質疑本案例的原因主要有兩個:
原因一:稅務機關認為,F紡織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間,早于F紡織公司取得J公司股權登記時間。時間不符合營業常規。
谷哥點評:這是企業的一個低級錯誤,但并不是稅務籌劃失敗的主要原因。
原因二:稅務機關認為,第1次關聯股權轉讓采用平價轉讓,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。
谷哥點評:由于J公司名下的房產、土地存在明顯增值,卻仍然在沒有合理理由或恰當轉讓方案的情況下,進行平價轉讓,存在明顯的稅務風險。
那么,本次籌劃有沒有避免失敗的可能呢?有的。根據報道其中提到,“根據財稅〔2009〕59號的規定,A集團將其在J建設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關聯方F紡織公司,明顯不符合特殊性稅務重組原則”。根據這段描述,可以推斷,本次并購稅務籌劃失敗的主要原因是,第1次股權轉讓中,特殊性稅務重組籌劃失敗導致的。
問題來了,此次并購特殊性稅務重組是怎么失敗的呢?
谷哥分析:雖然,有關報道沒有介紹不符合跨境特殊重組條件的具體原因是什么。但是,我們可以根據財稅〔2009〕59號列舉的實施跨境特殊性稅務重組應滿足的基本條件,來進行分析:
1、收購股權比例超過50%,第1次股權轉讓100%股份,本次并購符合該要求;
2、根據財稅〔2009〕59號第七條(二),跨境特殊重組還有滿足,“非居民企業(A集團)向與其具有100%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(F紡織公司)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(J公司)股權”。這一條,基本滿足。
3、股權支付對價85%以上。報道里介紹,第1次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價格703萬美元。這里沒有詳細介紹這703萬美元對價是否是股權支付。很顯然,這一步要達到85%的股權支付要求,才能滿足特殊性稅務重組的條件。從報道中提到的這種收購結構和收購條件是很難達到的,需要繼續優化。
分析到這里,我們大約可以看出來,本次特殊性稅務重組失敗的原因很有可能出在第3條上。
谷哥認為:并購重組稅務籌劃的要點在于細節的設計和規劃,很多表面看似順理成章的稅務籌劃,實際上并沒有在常見業務的細節經過嚴格推敲,比如本案例中怎樣滿足特殊性稅務條件這個非;A和常見的稅務籌劃要素,最終導致籌劃沒有達到預定目標,這是未來進行并購重組的各方需要從本案例中學習的重要啟示。